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系该社职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吴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由审判员杨辉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于2009年3月3日为被告陈某担保向原告借款x元。现到期被告陈某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定于2011年底结清贷款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定于2012年底偿还全部贷款。
二、被告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牟兵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