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X路附X号顺天城X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干雄
人民陪审员邵国安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