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住所地为冷水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与被告邹某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乙于2011年8月9日已死亡,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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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段文彬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潘文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