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腾空所租赁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某某城3区X号门面;
三、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某某城3区X号门面钥匙交付被告胡某某;
四、被告胡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返还原告秦某某房屋押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秦某某损失2000元;
五、原告秦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5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