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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17时,被告人万某某在泌阳县X镇新兴菜市场内,与厉某因轧面条生意的事情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被告人万某某将厉某鼻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厉成全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打伤厉某后,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不再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用拳头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其与被害人系民间矛盾引发纠纷,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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