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
被告岳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九方(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九方(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平和堂商贸大厦2401、2402、2704—2707房。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岳某、杨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