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湖南省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长罗某勇
审判员陈国华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