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XX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