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8月1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周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周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