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又名谷X,男,现年33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谷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汤阴县安泰家苑X号楼X单元门前,被告人谷某将李××的一辆蓝色赛克牌天捷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谷某于2011年8月22日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敬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岚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