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被告张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