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7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2008年4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行贿罪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某某,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崔某甲及其辩护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徐某(已判刑)与沙河店镇X村民徐某某因在坟地周围种树发生纠纷。2004年1月27日下午,为威吓徐某某,徐某纠集张琪(已判刑)、崔某甲、施东刚、白某某、张某丙、崔某丁(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菜刀、轿车方向盘锁各一把、铁压井杆一根到徐某某家中,与徐某某及其亲属发生争吵,继而在徐某某家门前路上双方发生厮打。崔某甲从现场附近拿了一根树枝子欲参与厮打,被徐某某用菜刀砍伤后蹲在地上,徐某某的哥哥徐某某则被徐某一伙打倒在地,在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右额部造成硬脑膜下血肿致颅内压增高,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而死亡。徐某某构成轻伤,其妻子陈某某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徐某、张琪和崔某甲、崔某乙、张某丙、温某、白某某、崔某丁、刘某戊、焦某己、王某某等人已于2009年12月8日与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得到徐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的陈某、证人徐某庚、徐某辛、徐某壬、张某癸、崔某某、刘某某、焦某某、窦某某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西平县检察院及其反渎职侵权局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本院(2010)泌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积极参与徐某组织的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予以支持。崔某甲能够坦白某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崔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崔某甲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关于崔某甲成立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