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覃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月7日,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设xx教师公寓九、十号栋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目部供应钢材等。《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目部供应了钢材。至2011年2月24日,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55万元未予支付,双方因此而酿成纠纷。2011年2月24日,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98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5万元及其他费用32万元共计387万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x.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5元,由原告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