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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诉毛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xx。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x。

被告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x。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xx诉被告毛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以2010年10月1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京珠高速跨线挢西侧地段被被告毛xx驾驶的湘x号小型轿车撞伤为由,要求被告毛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x.92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卢xx保险理赔款6135元,此款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毛xx一次性支付原告卢xx赔偿款775元,此款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毛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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