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3日被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月11日被梁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16时许,黄某(另案处理)在梁平县工商银行双桂分理处旁边家属院楼梯口,以每克2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万X毒品47.39克,系为一名叫“军婆”的人代买并拟从中吸食。同日17时55分,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山镇石马山巡逻时从万X身上查获该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黄某乙证言,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明细话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X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游雪明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熠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