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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4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40岁。

陈某某与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我借彭某某x元,先后分两次偿还5000元和1500元。5000元我未提供证据,彭某某不承认,法院未采纳,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我归还5000元,请求法院改判我偿还他3500元。

彭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于2008年8月23日,向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彭某某x元,之后陈某某于2009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还彭某某1500元。陈某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是2007年2月16日通过银行偿还彭某某5000元,该5000元归还的时间在打欠条之前所还,不能证明是打欠条之后又偿还5000元。因此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王保奇

代审判员:刘亚哲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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