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50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55岁。
岳某某与贾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9日,岳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合伙,国家一贯保护公民的黄某所有权,孟秀玲所写欠条不是我此次起诉的依据,判决所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背道而驰,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贾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贾某某通过中间人白爱琴联系岳某某携带x克黄某,由贾某某与他人高于市场价格进行私下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交易黄某及物品予以扣留,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当时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被本院生效的(2005)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属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岳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王保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