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7月24日生一子王某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为孩子一再容忍。2002年原、被告外出打工,依然时常生气,2002年中秋期间,被告再次与原告生气,之后被告带着原、被告共同赚的钱不知辞而别,甚至没有留一点生活费给原告。2008年原、被告经亲戚帮忙做生意,被告的脾气变得更加暴躁,时常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鹏(10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3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在生活中我所做的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原告能够原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4日(农历)生一子王某鹏。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争吵,2002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为琐事时常发生争执。2008年原、被告经亲戚帮忙做一些小生意,做生意过程中,原、被告还经常因琐事斗嘴,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识时间短,但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经济基础,并生有一子。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也是难免的,矛盾暂时未得到解决,不等于感情已彻底破裂,做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不能为此毁掉一个完整的家庭。遇事夫妻双方应多进行沟通,只要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互谅互让,采取正确的方法消除矛盾,夫妻矛盾化解后,双方感情就仍能和好如初,同时也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富兴
助理审判员贡恩法
助理审判员黄某力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