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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姜某某,又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关于欧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强制划拨其工资,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欧某某x元(欧某某已领取)。2011年7月1日,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姜某某存款x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欧某某自愿放弃x元,该x元已退付被执行人姜某某,现欧某某已将x元领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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