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某,女,38岁,汉族。
被告刘某,男,38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苑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苑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医疗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共同所欠债务x元,由被告刘某偿还,由原告苑某某付给被告刘某x元,此款,原告苑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德馨园小区X号房内的家具、家电归原告苑某某所有;
五、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