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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韩某预谋盗窃。9时许,贾青俊、韩某坐上泰山至泌阳县城的11路公交车,在韩某的掩护下,贾青俊用刀片将乘客李万青的上衣割开,盗走现金2000元,后被发现,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赃款被追回,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失,依法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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