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某,
被告:天水秦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天水秦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永利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