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
被告覃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10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林XX。由于原、被告性格的差异,被告从2000年7月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覃某口头答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小孩由对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10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林XX。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覃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林XX由原告林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林某某自愿不要被告覃某支付抚养费,林XX成年后,随父随母由林XX自择;
三、被告覃某有随时探望林XX或带林XX走亲戚的权利,被告林某某不得阻难。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殷飞龙
审判员肖科军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