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略)人,无业,初中文化,系原告胞兄。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保险代理人,四川恒安标准人寿保险代理人,大专文化,经济管理。
被告四川艾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帮伍(特别授权),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区X路X号丰德广场X号楼第一层、第三层。
负责人范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乙诉被告四川艾迪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艾迪钢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平安财险)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乙彬诉称其于2010年11月1日在艾迪钢构机械加工车间上班时,被胡国强驾驶的艾迪钢构所有的川x号吊车撞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8879.40元,后当庭增加诉请为残疾赔偿金92766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误工费36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85.78元,但未就其增加诉请部份交纳预缴诉讼费。2011年11月,徐某乙彬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其于2010年11月1日在艾迪钢构工作中受伤,请求艾迪钢构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住院护某27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金9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给付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续医费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向本院起诉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仲裁前置程序,致使本院无法对本案原告诉请作出实体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乙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徐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兰剑平
审判员杜天鹏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