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邹某某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拖欠货款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相关的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以及较高的、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等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无法进行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坤齐
审判员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