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1960年7月l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陈某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30l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泉、被上诉人余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红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30l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