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73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两儿一女。被告曾多次拿凶器攻击原告,不准原告吃饭,且把原告打出门外数次,不准原告归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本案的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凌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