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1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正月双方外出打工,分居生活。为此,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玉兰与被告文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