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保亮,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汪某才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才及委托代理人翟保亮、被上诉人汪某甲、范某某、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