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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某才与汪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保亮,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汪某才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才及委托代理人翟保亮、被上诉人汪某甲、范某某、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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