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男。
申请人A总公司。。
申请人C支行。
申请人D支行。
被申请人E公司。
清算义务人F公司。
清算义务人G公司。
申请人程某、A总公司、C支行、D支行因被申请人E公司登记的十年经营期限于2007年已届满,2008年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实际停止经营并解散,未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接受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明确清楚,被申请人已具备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却逾期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程某、A总公司、C支行和D支行对被申请人E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汝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