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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邓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3年元月19日,被告曹某因经商需要向原告邓某乙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来,被告曹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10年10月26日,原告邓某乙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曹某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偿还原告邓某乙借款20000元,2011年1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11年8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元;

二、原告邓某乙放弃借款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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