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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喻某某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立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喻某某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万业.优加城项目经理部代表罗悦军与第三方代表签字认可的《模板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湖南长沙丁字镇,故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为望城县X镇,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望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喻某某虽向法院提交了有明确约定工程地点在望城县的《模板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非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罗悦军所签订。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关系,其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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