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欧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已还清原告欧某的全部欠款,原告欧某遂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