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段某文、段某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
李某、段某文、段某财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4日将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