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略)事务所(略)。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时间短暂就草率于2010年2月5日在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外出打工,长期分居而导致双方感情淡薄,两人也因性格不和常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两人婚后无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乙同意和原告罗某甲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罗某甲自愿在调解协议生效当天退还礼金x元及金器三件(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给被告罗某乙。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龚婧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