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薛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前感情一般,1992年7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融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共同语言,且由于原告年龄较大,身体欠佳,每当原告患病,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照料。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婚姻丧失了信心,故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曾以原告名义于2009年12月3日以相同理由诉请离婚,案件受理后,因陈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诉讼费,本院对该案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现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再次诉请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且又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