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