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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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