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礼泉县X村,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x某,男,53岁,泾阳县X村,农民。
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泾阳县X村,农民。
被告x某,男,45岁,汉族,泾阳县X村,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x某与被告xx、x某、x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在泾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礼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x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XX
审判员:x某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