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男。
被执行人饶X,男。
被执行人舒XX,女,系饶X之妻。
赵某与饶X、舒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于201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无具体执行内容,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亦未达成和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