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葛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公司职工。
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某某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