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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周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敏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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