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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诽谤案
时间:1990-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88)厦思法刑字第4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8)厦思法刑字第X号

原告人:朱某甲,女,四十三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略)计划生育专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国富、陈某,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之兄),五十岁,男,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中文化,福鼎县建委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振建、何某某,福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自诉人:沈某某(朱某乙之妻),女,四十七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小文化,福鼎县水产渔需站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黄某某,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原名齐某,女,三十四岁,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厦门市文联作家,现已辞职,住(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诽谤一案,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洪某某、许某某,厦门市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沈某某诉唐某诽谤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现查明:被告人唐某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在南京《青春》杂志社出版的《青春》文学月刊第二期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文中使用自诉人朱某甲丈夫王练忠(已于一九七九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实姓名、真地址,并按王练忠与自诉人的亲属称谓,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时行诽谤和侮辱。捏造王练忠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倚仗其妻舅即自诉人朱某乙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抢人钱财,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娘逼疯新郎等,还捏造自诉人朱某乙丧失原则为这种人出面说服大队吸收其入党。小说在历数了王练忠的种种罪行后,说其死后变成一头牛犊,侮辱自诉人朱某甲与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耻,搂着牛脖子哭,等等。同时还编造朱某乙的妻子自诉人沈某某与小裁缝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孕四个月,被人发觉后,小裁缝觉得无颜面见人,又慑于沈某某丈夫朱某乙担任书记的权势,便上吊自杀死亡,小裁缝的妻子为了此事病了半年就痴颠了。被告人在虚构了这些事实之后,又把逼死人命逼疯他人妻子的罪名加在自诉人朱某乙的头上。该文发表后,使三自诉人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自诉人朱某甲遭到非议,几欲自杀。其子被迫出走。自诉人朱某乙无法正常工作。自诉人沈某某深感无颜于世。造成三自诉人精神上极大痛苦,经济上也遭受损失。

本庭认为:被告人唐某曾在自诉人所在地生活多年,熟悉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在创作《太姥山妖氛》中篇纪实小说时,却故意使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并捏造、虚构足以诽谤他人名誉的事实强加王练忠和自诉人头上。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存在亲属关系,他们利益息息相关,被告人唐某将他们作为整体进行诽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不受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九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对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应赔偿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福山

审判员郭志刚

代理审判员郭月利

一九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丽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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