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屈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