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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屈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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