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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起诉来院,同日,我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生育3个子女,长女张亚萍,1933年10月出生,次女张亚丽,1996年10月出生,长子张汪洋,1999年8月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实为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薛玉

审判员李勇

审判员黄某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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