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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告姚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双方已经庭前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负担。

(此页不无正文)

审判员李××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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