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郴州市X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原审被告郴州市X区木器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郴州市X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原审被告郴州市X区木器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5日以郴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单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