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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与孙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某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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