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永兴雅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608。
法定代表人冼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路中段。
公司负责人周升军。
申请人湖南永兴雅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永兴雅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鲁x挂)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鲁x挂)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其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