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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湖南指南(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需变更补正诉讼请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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