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轻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副总经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钢材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铨,福州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联营合同、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款数字为(略).75元。
二、被告同意将欠款分期付还原告:1996年5月28日前还(略)元;1996年6月28日前还(略)元;1996年7月28日前还(略).75元。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方同意按实际欠款数额以月息一分二厘计算给原告。
三、230吨黑色钢材和未到货部份钢材的加价,武汉方如确认每吨加价少于50元,经核算后,原告多收部份款项应退还被告。
四、运输费(略)元武汉方如有确认,被告同意负担30%。
五、武汉汉口轧钢厂如有向原告主张未退还余款的利息,被告同意按实际利息金额负担30%。
六、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略)元,原告负担9000元,被告负担(略)元(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于1996年7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平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平